《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具备的六项资格条件,包括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等;该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那么,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应如何设置?采购人在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时,如何避免出现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呢?
特定条件要经过严格论证和调研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认为,设置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要注意三个问题:首先,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明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是什么,跟其他项目有哪些不同?其次,根据特殊要求规定特定条件,并且一定要在采购文件中讲清楚;第三,特定条件必须是合理的,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杭正亚介绍,关于差别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列举了8种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将规模条件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杭正亚建议,对于采购项目特定条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提供证据材料,尤其是除了专家论证之外的其他证据材料。为了避免专家论证可能出现的主观性,最好辅以其他证据,比如市场调研材料等。
特定条件要保证充分竞争
北京明世继元招标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总经理许盈盈认为,采购项目设置特定条件,一定要注重六点:一是做好市场需求调研,续期调查,落实采购项目的必要条件;二是特定条件尽量以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必须条件作为基准,不擅自调高标准;三是特定的条件不得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四是特定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五是特定的条件中不得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六是特定的条件设置要保证项目具有充分竞争性,确保该项目有3家及以上供应商符合。
借鉴财政部指导性案例4号避免不合理差别待遇
如何避免特定条件对供应商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呢?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王建立表示,结合财政部指导性案例4号相关表述,为避免特定条件出现对供应商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应注意四点:一是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内;二是所设评审因素及满足该评审因素的其前置条件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三是该评审因素与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也就是所设条件与项目质量和服务及合同履约直接相关;四是满足该评审因素要求的供应商数量具有市场竞争性,一般要求满足三家及以上。